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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体会
(长江资产公司杨浩辉)
党内每隔两三年来一次教育活动(运动),历史由来久远,50—60年代就有“三反”、“五反”、“四清”、“社教”,近些年又有“三讲”、“三个代表”、“先进性教育”等。这些教育活动完全有必要,开展这些活动意义深远。综观这些教育活动,其主要的核心内容还是反对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,反对铺张浪费、奢靡、腐败等,要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。最近,按照中央统一部署,在全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“为民务实清廉”为主要内容,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,把贯彻落实中央8项规定、省委6条意见和市委11条禁令作为切入点,着眼于自我净化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提高,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,坚决反对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、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,以好的作风开展活动,坚持边学边查边改,着力解决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领导班子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、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提高群众工作能力,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,为推进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证。
为什么经历了几十年的“教育”,这些败坏的风气还不能根治,还要一反,再反?!我认为还是要加强法治建设,用法制来治理,党要管党,更要依法治党。
党要管党,更要依法治党,主要思路是在党的机关、国有及控股企业工作中,要有专门管住的工作作风的专门法规,也就是,在党内要制订一个廉洁工作条例。同时在党内法纪建设方面,要有法制化的“立法立纪”程序,要有相互制衡的执法执纪机关。以下是个人粗浅看法,仅借参考,不当之处,敬请批评指正。
一、纪律条例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。今年开年以来,中央出台了8项规定、省委提出6项禁令、市委推出11项禁令。8项规定是说中央政治局的,6项禁令及11项禁令是说党政机关的。我们学习这些纪律规定是有必要,但将以上规定加到企业的头上,害得大家过年不吃团年饭,来客不敢接待,接待起来躲躲闪闪。这是这些规定要达到的目的吗?吃团年饭是民族的文化传统,有关接待工作也是完全必要的。这些规定放到企业头上,张冠李戴,没有制度的严肃性。8项规定中规范出访活动、改进警卫工作、改进新闻报道、严格文稿发表,这4条好象根我们基层单位不粘边。6项禁令和11条禁令的第3条,如果适用企业,企业之间收送礼品礼金还是有一定道理的,因企业不存在执行公务、管理对象、主管范围、行政职权之类问题,这样结论显然有荒唐之处。但是,如果参照这些规定,结合企业经营情况,制订企业有关工作作风方面管理规定也是有必要。事实上,企业本身就有廉洁从业苦干规定,我们可以结合8项规定、6条禁令、11条禁令,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,学习好,贯彻好,落实好,或许更有针对性,更有实效。
二、法纪的规定要全面系统。在工作作风(或廉洁从政)方面要有一个完整系统法纪条例,条例应明确调整规范对象,处罚或处分的方式,法纪审理机关的管辖,行为规范(或行为禁止),法纪执行机构,申诉或复议的途径等,要将《党章》中关于党的纪律有关部分具体落实。不论是8项规定,6项禁令,还是11项禁令,都是了了数语,规定一些方面的情况,不可能全面系统。比如6项禁令,只是规范了人与物(金钱)的关系问题,如送礼,宴请,赠送土特产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预付卡,滥发钱物,超标准接待,赌博等,但没有去规范或禁止人与人之间不正常关系,如性骚扰、性贿赂、以权谋私、以权压人、压制迫害下属、公报私仇。也没有规范人与其从事工作的关系,如以权代法、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、工作无绩效等。更没有明确谁监督执行这些规定,谁去审理、裁定这违纪行为,并根据违纪行为的程度、性质相应作出何种处罚或处分。文中仅有一系列的行为禁止,没有明确禁止行为的罚则或处分,我们应把会议文件或纪律条款变成系统的正式法纪条款。
三、法纪制度要有可*作性细则。法律法规出台一般在随后的实践工作中通过总结,还要出台司法解释。党内的法规文件出台后,为了便于理解、执行,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,也应该出台相应细则规范。党内有关法规纪律条文有时也过于简单,本身就必须有配套条文,才能便于依法依纪执行。
例如,6项禁令中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,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等。那么收送礼品、礼金究竟有些什么规定?哪些又是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?6项禁令中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。婚丧嫁娶事宜家家都得有,家家都得办,该请哪些客人,该送(收)多少钱才不算借机敛财。有了标准,办事家庭就好办事,其他干部群众好监督,纪检部门也好办案。6项禁令中严禁超标准接待。什么样的情况是可以接待的,什么单位、什么样用餐酒店可以以什么样规格接待什么样的人。6项禁令中严禁滥发钱物。要求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发钱和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和实物。单位花钱有预算,预算是经过批准,单位发钱物是有政策和制度规定的,出现违反的行为,不是纪律问题,是违法问题,应当依法追究。11项禁令中也有很多要明晰的细节问题,如“挥霍浪费”、“高消费娱乐活动”、“豪华宾馆”应有明确定义。“禁止公款旅游”中,工公组织“劳模”休假用的应是公款,但不应禁止。11条禁令中,不准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,还真不知道我们办公室大小及办公家俱配备标准,让人座在办公室有些提心吊胆。11条禁令中,禁止违规配备公车,不准超标准配备公车,不准公车私用。至今还没有见过公车使用配备规定,不知道这是否要来一个公车改革,或者自己买一辆自行车用。
四、党内立纪立法应有专门的程序和组织机构。党章中应规定党的立纪立法的程序和组织机构。党的纪律条例应由党的中央或地方代表大会,或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审议通过,经过党的中央或地方党委书记签发才能生效。党员群体代表、党委的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党内法纪的草案或修正案,应由党委的政法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,负责提请党代会或委员会表决,形成新的或修正法案。党的政法机构还负责草拟或拟订党内法纪的解释条文。不能说某位特殊党员、特殊机构提出一个什么要求,就成为约束全党的纪律。更不能以言代法。党内某一机构,某一层级组织拟订的倡议,仅在该组织机构内部有约束作用,违反该倡议(但不违反党内法纪的),只能进行内部批评与自我批评,不可以其他手段处罚或处分。党的全国或地方代表大会,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通过的法纪条例,才可以设置党纪处分5种手段。我们可以出台一个系统完整的廉洁工作条例,每年可以学习,宣传,可以及时修订,适时制订实施细则或解释条文,不可每年立新规,经常出台7项规定、8条禁令的,工作制度、纪律条例要有严肃性,要管长远,不能随心所欲地订纪律、立规矩,不是谁想立就立,想立什么就立什么。同时,执行机构千万不要干立法机构的事。
五、执纪执法有相互制衡的党内机构。纪检部门负责执纪执法,负责监督党内法律制度的施行,依纪依法惩处违纪违法行为,铲除“四风”之害。纪检部门不要集立法、裁判、执法于一身。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违纪行为取证,申请立案,实施处分。由政法部门负责依纪依法裁判,由组织部门依据裁决协助执行。纪检部门可监督政法部门的裁判和组织部门的执行。超出组织处理范围的,由纪检机构移送司法机关。
纪律的施行不是对权威的屈服,而是靠良好法治环境下人们自觉意识的形成。